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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
  依据上述预测分析,设置以下15个重点防护区和5个次重点防护区(见附图二、三)。
  1、重点防护区
  (1)广昌县千善--驿前低山、丘陵崩滑流重点防护区(位于千善、水南、塘坊、尖峰、驿前5个乡镇);
  (2)广昌县头陂--苦竹低山丘陵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3)黎川县厚村--坊坪地段中低山、丘陵崩滑流重点防护区(位于厚村、洵口、华山垦殖场、荷源、湖坊、熊村等地);
  (4)黎川县德胜关中低山、丘陵区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5)资溪县高阜--鹤城丘陵及中低山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6)资溪县乌石--株溪丘陵及中低山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7)乐安县湖溪--崇仁县相山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8)乐安县南村--增田--牛田中山、中低山、丘陵区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9)乐安县谷岗--宜黄县南源、圳口、神岗中山、丘陵区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10)黎川县日峰镇中低山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11)乐安县招携--宜黄县新丰中山、丘陵区滑坡、塌陷重点防护区;
  (12)临川区莲源--南城县麻姑山中低山丘陵区崩滑流重点防护区;
  (13)东乡县南部--金溪县东部--南城县东北部中低山、丘陵区崩塌、滑坡重点防护区;
  (14)南丰县熊坊--黄龙坑中低山、丘陵崩滑流重点防护区(分布在市山镇西部、三溪乡西部和紫霄镇西部);
  (15)南丰县珠湖--傅坊--路头中低山、崩滑流重点防护区(分布于白舍镇东南部、傅坊乡、太和镇东部和太源乡东南部)。
  2、次重点防护区
  (16)东乡县小璜地面塌陷次重点防护区;
  (17)崇仁县东部--宜黄县北部崩塌、滑坡、塌陷次重点防护区;
  (18)乐安县北部殷坊三星脑--厚坊中低山、丘陵区崩滑流次重点防护区;
  (19)崇仁县徐坊、涂家、坳上采空塌陷次重点防护区(包括礼陂镇岔路口村徐坊--涂家一带煤矿采矿区和许坊乡石背村石灰石采空区);
  (20)乐安县石塘--下丰元煤矿采空塌陷次重点防护区。
  (三)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
  据去年全市地质灾害点复查统计,全市共有灾害点1927处,威胁群众2万7千多人,潜在经济损失1.6亿元;新发现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4处,通过搬迁减少灾害点5处。2008年全市需要加强监测防范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共计101处,其中危害等级重大级19处,重要级52处,较大级29处,一般级1处。在区域分布上,宜黄县18处,南丰县 17处,黎川县16处,乐安县12处,南城县12处,资溪县9处,广昌县6处,临川区5处,金溪县3处,东乡县2处,崇仁县1处(见附件二)。

  四、地质灾害防治行动方案
  (一)汛前调查与制定防治方案
  汛前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临川、金巢分局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检查,核实危险点、危险区段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同时与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衔接,把预防地质灾害和防汛抗旱结合起来,编制(制订)所辖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请同级政府发布,划定重点防护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点,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灾责任。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各县(区)、乡(镇、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严密有序的监测、巡查、预报、预警、人员和重要财产避险转移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二)监视监测与汛期应急调查
  1、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重要防护区段,由所在县(区)、乡(镇、场)、村负责监视监测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测内容及方法,落实监测人员。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危险点,由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监测工作。
  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重点防护区段的巡视检查工作。汛期巡检一般不少于2-3次,重要地区、重要时段要加密巡检,发现重要情况,要按照速报制度要求及时上报(速报制度见附件一)。
  3、做好汛期应急调查工作。出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应急调查工作;中型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协助调查;大型或特大型,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
  (三)预防、预报、预警
  1、各级政府要统一部署、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对所有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凡是有条件进行治理的应立即落实治理措施进行治理;暂时没有条件治理的,也要制定治理规划,并应针对可能的诱发因素采取简易应急工程措施和防范措施,以遏制、减缓险情。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通知、监督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治理。
  2、做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险情预报工作。预报分三级:
  一般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没有明显异变情况者;
  异变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者;
  临界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异变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或其他明显征兆者。
  各级业务部门要相互配合,迅速建立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利局、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当前水情、雨情和汛情,为地质灾害预防提供参考和建议。汛期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共同发布,实行重要险情实时预报、通报,一般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县(区)、乡(镇、场)政府要专门落实具体监测、预报责任人,并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报告。
  3、异变级、临界级预报点,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进一步调查论证。对确认进入危险阶段者,要根据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规模、地域重要性及危害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在地质灾害危险点一定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预警制度,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要落实预警组织和责任人,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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