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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开展规模化畜禽污染治理示范。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现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三年内完成大、中型沼气池和联户沼气工程改造与建设;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特别是在粮食主产区、重点流域和湖、库集雨区域要加大力度,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红枫湖、百花湖等重要饮水水源保护区集雨区域范围内尽快推广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六)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确保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渠道畅通。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开展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全面禁止毁田毁土制砖,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加强水域生态系统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开展防治有害外来物种示范工程建设和研究,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加强农业野生植物物种原生境保护,合理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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