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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乡企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卫生厅 省乡企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农村环境、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历史、自然和经济发展等原因,我省农村环境恶化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贵州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环境立省”战略和落实“保护绿水青山”政绩观的重要措施,是贯彻执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下大力气,花硬功夫,切实解决好农村环境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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