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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征收总额的5%,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用于解决年度待遇调整的支出和承担长寿风险。
  统筹准备金由区(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设账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从中提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资金的收支、积累、统筹等情况。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老年生活津贴”至本人终老。“老年生活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本人终老。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含利息)除以180。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者一次性缴费满15年,并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本人终老,但继续缴费期间不发放基本养老金;不选择继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含利息)除以180,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个人帐户发完为止。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两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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