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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新闻出版局、市国资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铁通公司、网通公司因机构设置或服务对象特殊性等原因,对其民主评议的计分方法为:(1)问卷测评占民主评议总分的70分;(2)本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占评议总分的30分,由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其进行检查评估。
  另外,对市直被评单位评议的最终得分实行加分、扣分。市直被评单位在全省本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排位前三名,并受到省政府表彰的,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市直被评单位在全省本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排位后三名的,倒数第一名扣3分、倒数第二名扣2分、倒数第三名扣1分。
  3、根据县(区)级被评单位的评议结果,对各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综合排名。计分方法如下:每个县(区)对应市实际有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服务行业被评单位的民主评议最后结果的平均分,即为该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某一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最终得分=该县(区)级实际被评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最终得分之和÷该县(区)级实际被评单位数。
  (六)公布结果,总结表彰。市、县(区)政府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结果。市、县(区)政府分别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总结表彰会。市政府对42个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市直被评单位排名在前十名的(其中:行政执法单位4个,行政管理6个)予以表彰并授予“2008年全市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奖牌,对排名在前二十名的其他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按惯例对表彰和表扬单位的干部职工予以奖励;对11个市直服务行业被评单位排名在前三名的予以表彰并授予“2008年全市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奖牌,对排名在前六名的其他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按惯例对表彰和表扬单位的干部职工予以奖励。市政府对市行政执法、市行政管理、市服务行业对应县(区)级被评单位,在民主评议中分别排名靠前的单位予以表彰,授予“2008年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对获得第一名的单位干部职工予以奖励,具体表彰范围为:市直对应县(区)一级的被评单位有11个的,表彰前三名的单位;多于6个但不足11个的,表彰前二名的单位;不足6个的,表彰第一名。市政府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综合得分排名前三位的县(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政府对县(区)六项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政务环境考核评价,将直接运用各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综合得分结果。
  对运管、港航管理等部门的表彰奖励办法,由市交通局确定;对公办中小学、公立医院的表彰奖励办法,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确定;各县(区)政府对本级参评部门和所属被评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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