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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第四类评议对象的群众满意度调查。采取问卷测评的方式进行。在学生家长和医院患者中开展问卷测评,其中,对学生家长的问卷测评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市、县(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对医院患者的问卷测评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市、县(区)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运管、港航管理等评议对象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由市交通局自行确定群众满意度调查方式。各县(区)级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由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会同县(区)统计局共同商定。
  (四)交叉检查评估。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会同各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在市直主管部门组织自查自纠、督促整改落实的基础上,于9月底在全市对县(区)级被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交叉检查评估。成立11个检查评估组,每个组负责一个县(区)的检查评估工作,组长由各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成员分别从市、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中抽调。检查评估主要围绕2007年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调查中收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2008年省、市“政风行风热线”收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和2008年本系统、本行业自查自纠中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方案另定)。
  (五)集中统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对问卷测评、群众满意度调查、交叉检查评估进行封闭统分,并进行排名,市直被评单位按照类别进行排名,县(区)级被评单位按照系统进行排名。统分排名结果呈报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审定。其中,分数统计按以下方法进行:
  1、对县(区)级被评单位的评议分数统计。根据群众满意度调查、检查评估情况进行综合打分,采取百分制计分,计分方法如下:(1)群众满意度调查占民主评议总分的70分。采用“多项指标综合计分”,分“总体满意度评价”和“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评价”两大部分,其中,“总体满意度评价”占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70%,设定“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对应分值为0.9、0.85、0.8、0.75、0.7;“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评价”占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30%,设定“不存在”、“有但不严重”、“严重”、“非常严重”四个等次,对应分值为1.0、0.8、0.7、0.5。(2)交叉检查评估占民主评议总分的30分。
  2、对市直被评单位的评议分数统计。根据问卷测评、县(区)级被评单位群众满意度调查、督促整改落实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打分。采取百分制计分,计分方法为:(1)问卷测评和县(区)级被评单位群众满意度调查占民主评议总分的70分。其中,问卷测评占40分,设定“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对应分值为0.9、0.85、0.8、0.75、0.7,另设“不了解”一栏,不计总分;县(区)级被评单位群众满意度调查占30分,由市民主评议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直被评单位对应县(区)一级所有被评单位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求取平均分计算得出。(2)督促整改落实占评议总分的30分,由市民主评议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直被评单位对应县(区)一级所有被评单位交叉检查评估分值,求取平均分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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