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
《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概况信息:
1、行政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
2、政府组织结构,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下属行政机构的职能分工;
3、行政机关领导的主要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及讲话。
(二)法规文件:
1、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及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