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2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确保完成全年地税收入任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国务院整规办的统一部署和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
3.餐饮业;
4.服务业、娱乐业;
5.金融保险业;
6.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项目中餐饮业、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重点检查项目,其中餐饮业为2007年全省专项整治项目。各地应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上述省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中选择不少于3项检查项目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省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
2007年,要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是:
1.重点整治地区的确定。根据总局要求各省每年只部署一个专项整治项目的原则,确定餐饮业作为2007年专项整治项目,选择杭州、金华、绍兴地区为专项整治重点区域。上述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地区,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的检查和整治,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
2.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局直接组织实施,直接督办。原则上省局每年只部署一个专项整治项目,市、县两级税务局不要再另行布置。
二、税收专项检查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