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继续推进城市环保、绿化、卫生、治安、交通、便民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开发,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同时,各地要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组织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转移就业。
四、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服务
(一)要注重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街道、社区的就业援助职能。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接受就业援助协议书》,明确援助责任人、援助内容和援助措施。要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订就业援助计划和帮扶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实行“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服务,在一个月内帮助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月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随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就业、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了解其上岗情况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情况。对稳定就业在半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结束跟踪随访。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设立专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开发和掌握一批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通过集中招聘、个别介绍、送岗位到家等多种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要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并根据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效果,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免费为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服务。
(四)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门槛,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好各项政策的扶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