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8]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指具有我省城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四)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经社区登记公示,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独立工矿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就业困难人员据此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经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积极参加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招聘活动,并按要求定期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履行就业或失业状况登记手续。对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就业岗位上岗的、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二)街道、社区要为辖区内所有的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详细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技能、接受就业服务、就业愿望、实现就业情况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