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晋政办发[2008]50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的要求,支持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万元GDP综合能耗等主要节能减排指标的实现,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
第三条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是节能降耗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节能降耗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节能资金由省财政厅与节能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 各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节能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参与节能项目和节能奖励的评审、确定;
4.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5.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中: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第一、三产业、建筑业和社会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省经委主要负责工业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