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泥行业
1.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予补偿。
2.直径<3米的机立窑:列入2007年淘汰名单中,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助30万元,2007年9月份以后拆除的不补偿,但在2007年规划淘汰名单之外主动淘汰的予以补偿,每台补偿30万元。2008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5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0万元。2009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8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4万元。2010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2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万元。
3.直径≥3米的机立窑: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5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4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30万元。
4.干法中空窑:直径3米以上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00万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9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70万元。直径3米以下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0万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7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6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50万元。
5.湿法窑:2008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00万元;2009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80万元;2010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60万元。
(三)电力行业
1.对国家五大发电集团列入关停的机组,不予补偿。
2.对省内地方国有和职工集资建设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每关停1万千瓦机组补偿200万元。
(四)焦炭行业
1.按照吨焦产能补偿3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未投产的,按其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计算补助金额。
2.2004年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后又擅自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不予补偿。
(五)电石、铁合金行业
1.淘汰3200千伏安(含)以下铁合金电炉不予补偿(特殊品种铁合金电炉除外);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不予补偿。
2.3200千伏安(含)以下特殊品种铁合金电炉补偿100万元/ 台。
3.3200-63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160万元/ 台。
4.6300-90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260万元/ 台。
5.9000-12500千伏安(不含)以下矿热炉补偿360万元/ 台。
6.12500千伏安以上矿热炉补偿500万元/ 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强制拆除的费用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