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城乡居民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的登记管理模式。
(二)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三)改革大中专学生落户办法。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大中专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四)放宽“三投靠”人员的迁移落户条件,即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共同生活、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放宽迁移落户条件。
(五)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依法行使户口审批权。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落户迁移工作中搭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的各项工作。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清理和废止与改革精神相悖的户籍管理“土政策”,“土办法”。要加强舆论引导,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要特别防止出现新老政策脱节,政策不落实,挫伤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要各司其职,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公安、民政、司法、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加强协作,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户籍审批及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统一规范的《不需领取低保承诺书》和《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认真受理申请落户城镇的居民《不需领取低保承诺书》,出具《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鉴证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和《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书合法和有效性的认定;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赡养孤寡老人的司法公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