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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2008-2009年度办公耗材定点采购的通知

  (二)有权拒绝采购方提出除合同规定的服务承诺以外的要求。

  (三)有权向州财政局投诉采购单位的违约行为。

  九、乙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单位供应办公耗材并履行投标文件内的承诺及优惠服务;

  (二)优先向采购单位供应办公耗材;

  (三)必须按合同规定准时送货到指定地点;

  (四)必须保证所供应办公耗材符合合同规定及国家质量标准;

  (五)必须建立详细的客户采购档案、售后服务回访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乙方必须每个季度向州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政府采购中心提供耗材销售情况统计表。

  十、交货时间和地点

  乙方应该按采购单位约定的时间送货,并按要求将物品送到采购单位指定的收货地点。

  十一、验收、运输责任及费用

  办公耗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时,采购单位应对办公耗材进行验收,在此之前发生的运输费用和缺损由乙方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一)采购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乙方货款,如一时资金不落实需逾期须向乙方说明原因,否则按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将办公耗材送到采购单位的,须向采购方说明原因,否则按采购单位此批次采购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偿还违约金;

  (三)如因乙方供应的办公耗材质量问题,造成采购单位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纸单位应以验收签字为准,视为此批次采购的终结;如因采购单位设备故障、保管不善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合同的终止

  (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履约金不予退还:

  A.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B.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

  C.擅自使用伪劣产品的;

  D.弄虚作假增加费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拉拢客户的。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退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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