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106号)
州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芒市会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芒市会堂(以下简称会堂)的管理,明确经营范围、落实管理责任,为各类会议、会(接)见提供文明、科学、优质、高效的服务,更好地发挥会堂的功能和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堂的管理按照“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办会质量和服务水平,把会堂建成对内服务、对外经营的基地。
第三条 会堂设置:会堂内设主报告厅1个、新闻发布厅1个、中型会议室11个、小型会议室6个、内外宾接待室2个、休息室2个。
第四条 会堂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堂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检测和修理。
(二)承接和办理各类会议。
(三)负责会堂的电梯、给排水、供电、空调、音响及通风系统的运转;负责会议厅同声传译系统的管理使用。
(四)负责大小会议厅、接待室、休息室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五)负责会堂广场设施系统(绿化草坪照明及广场灯等)的启闭。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会堂工作人员应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仪容整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维持会堂的良好工作秩序。
第六条 会堂公共区域(门厅、过道、卫生间等)不准堆放杂物,不准乱贴、乱画,随时保持清洁畅通。
第七条 工作人员须妥善使用各种设施设备(供水、供电、通讯、电梯、消防、卫生、排污等),如需改变会议室内的设施、现状和用途,须按有关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