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适时提出制定、清理、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州政府法制局审查或组织起草。
第二十二条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德宏的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可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提高其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