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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会签、审查、公告和备案制度;

  (二)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人员的职责分离与制约机制;

  (四)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的税务案件;

  (五)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六)对涉嫌犯罪的涉税案件,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组织开展年度案卷评查活动;

  (八)按照《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积极整改、落实;

  (九)积极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专项审计活动,并认真落实相关审计意见;

  (十)严格执行重大税务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完善和执行重大决策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规定;

  (二)建立重大决策、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并完善相关台账记录;

  (三)推行税务行政决策跟踪评价机制,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反馈,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实现决策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省局建立依法行政考评小组,负责对全省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省局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设区的市局复查及省局复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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