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二)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推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四)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五)建立健全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七)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八)省局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三)落实省局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四)落实依法行政的有关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