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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4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2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省局决定对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浙江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纲要》、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成立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职责分工,使依法行政考核成为各级地税局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地税机关“一把手”作为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务求实效,确保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水平。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浙江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2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6]7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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