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24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方在社会保险缴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不统一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一)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