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业纳税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建筑业纳税人收购应纳资源税矿产品的,应按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凡不能提供应纳资源税矿产品的完税凭证的,应按规定限期补扣资源税。
建筑业税收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费款台账,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代扣代缴税费款的时间和税费额等相关项目,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或个人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挂靠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以被挂靠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按规定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执行建筑业项目管理办法;
3.按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财务核算健全;
5.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一律使用主管地税机关统一的或者认可的申报开票软件填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建筑业纳税人中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委托代征单位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管证》(提供异地应税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已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税费款的);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纳税人每次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时,都应当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凭发票收取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