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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建筑业工程项目采取分包、转包或再分包的,对分包人、转包人或再分包人应一并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时附报分包、转包或再分包协议。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招投标管理、市政、交通、铁路、民航、电力、农业、水利、园林、财政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共享机制,依托信息化,定期或实时获取真实可靠的建设项目涉税信息,据以加强建筑业税收的源头控管。具体涉税信息包括:
  (一)发展改革、经济贸易、房地产管理、市政、交通、铁路、民航、电力、农业、水利、园林等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核准等有关信息;
  (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出(受)让方、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合同和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等有关信息;
  (四)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
  (五)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计划和决算报告;
  (六)其他涉税信息(如中介机构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工程项目决算审核报告和工程项目结算审定通知书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源间接控管的要求,明确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四章 申报征收

  第十八条 建筑业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

  第十九条 建筑业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和有效凭证记账,真实、全面分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亏损)。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并同时报送工程完工进度表、完工决算表、审价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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