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或在工程开工之日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浙江省赴沪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建筑业纳税人统一向省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建筑管理处申请填开《外管证》。
第八条 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缴销发票、结清税费款。
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税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即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税源间接控管的机制下,采用信息化手段,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利用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软件,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和日常管理采集到的涉税信息与建筑业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以实现源泉控管的一种税收管理模式。
第十条 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建筑业纳税人工程项目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告制度、建筑业纳税人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监控制度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受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 对税费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 掌握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 根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费款缴纳情况,确保税费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