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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24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切实加强我省建筑业税收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

  第四条 建筑业纳税人由其机构所在地与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辖权实施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依托信息化,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源分布情况和税费征管需要,按照源泉控管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坚持信息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对建筑业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委托代征,依靠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借助街道、乡镇等社会管理力量,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六条 建筑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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