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7]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省财政厅为主办单位,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发文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