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2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
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
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要大力推广应用机打发票,通过推广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开发或认可的开票软件、推行税控器具、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等措施,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一旦发现有非法买卖、转借、代开发票行为的,应予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秩序。三要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个体税收税源零星分散。各地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大力组织实施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近阶段,尤其要重视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可通过委托其代征税费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家庭工业户、临时经营户、门征业务等零星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税费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