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
(沪民救发〔2008〕57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积极贯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
“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捐赠热情,保证本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救灾募捐具体组织和统计汇总
《紧急通知》明确本市募捐工作在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组指导和协调下,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和统计汇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民政部。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民政局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救灾募捐的各项具体工作。要积极发动本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广大市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积极为灾区募捐救灾款物。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捐赠款物的汇总统计和信息采编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民政局。
二、切实规范募捐行为,保证本市募捐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涉及救灾的社会募捐,由民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等法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机构和组织负责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基层社区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以及本社区内的抗震救灾募捐活动,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所得款物可以汇缴民政部门,也可以汇缴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具有法定公募资格的组织和机构。所有募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支援灾区。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将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救灾捐赠款物。
三、督促协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备案统计和情况通报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做好本系统接收捐赠款物的汇总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其他机构或组织募捐情况的备案统计;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直接捐赠情况的通报,要及时汇总统计。凡已报民政部门备案统计或通报的捐赠款物,可不再重复备案统计或通报。备案统计表和通报情况表均一式三份,捐赠接收单位、市和区(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