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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同一项目或者主要技术相同的;

  (四)申报市科学技术奖人员与项目实际完成人员不符的;

  (五)曾经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或市级其他表彰奖励的同一项目或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的。

  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其中的一个奖项。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负责推荐的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人员应当在申报前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应当据实填写推荐意见,向市奖励办提供真实的评价材料。

  市奖励办对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对符合推荐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提出拟奖励项目和人选的建议。

  与被评审的个人、组织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市奖励办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奖励的个人、组织或者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市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其中,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奖金,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由市政府颁发奖金。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评为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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