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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名额不超过10个。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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