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环境工程。
州域大型项目的选址定点。
《黔西南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镇(中心镇)总体规划。
3、各县、市城乡规划(项目)审查机构
除省、州城规委审查权限以外的城乡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查。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权限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查:
1、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范围
城市(县城)、顶效开发区规划区内城市主干道(设市城市30米以上、县城20米以上)两侧、主要交叉口、城市节点、重点地段和重要景观视线区的建筑设计方案,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立交桥等)设计方案;一般地段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设计方案由州城规委组织审查。鼓励成片开发,禁止1公顷土地以下的分片开发。
2、各县、市城乡规划(项目)审查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查。
二、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送程序
项目报送单位应对其送审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文本资料和图件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深度要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等进行说明,填写规划项目报审表,统一将报审表与送审资料一式15套(附电子文档)报送州城规委办公室。
(一)需报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规委,由州城规委转报省城规委办公室。
(二)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规委办公室。
(三)需报州城规委组织审查的建筑设计方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先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规委办公室。
(四)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建筑设计方案,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的15日-30日统一报送。
三、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