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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信息的通知

  (四)欠税信息。包括期初欠税、当期新增欠税、当期清理欠税、期末欠税。

  (五)退税信息。包括出口退税、减免退税、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先征后退退税、其他退税。

  (六)当期查补入库税款。

  (七)当期罚款和滞纳金金额。

  二、两税信息的传递时间和方式

  (一)从2007年开始,总局对两税信息数据分季统计,按季下传,每次下传信息的时间是次季度第2个月的10日后。省局接收到总局数据后,会及时分发给各市、县(市、区)局,同时分别在省局税政三处主页、浙江地税应用系统工作交流平台上发出通知。

  (二)2006年全年的两税信息数据省局已于4月底前发送完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利用两税信息进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信息比对,是提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单位分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局领导要总负责,有关政策业务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分工协作,按省局要求充分利用好两税信息资源,把信息比对工作作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实。

  (二)建立健全制度,确保信息安全。总局下传的两税信息数据均为涉税企业的明信息,各地应对接收利用总局两税数据的安全负责。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9号)的要求,严格控制数据的使用范围,做好权限管理和加密处理工作。与此项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和使用总局下传的两税信息,同时不得对数据进行复制和对外传播。

  (三)明确工作流程,定期反馈成果。各级地税局要根据省局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利用总局两税信息进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信息比对工作,主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业务的处(科)室要与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总结情况,包括比对成功率,漏征漏管的原因,税(费)款的应纳与实纳差异,核查补税情况等。各市、县(市、区)局应每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比对分析情况,上半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当年的9月25日前报送,全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次年的4月10日前报送(2006年全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2007年6月25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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