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协调,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船税征收工作
由于我省大部分地方采取由公安交警所属部门在车辆年检年审的环节代征车船税,通过几年来的密切配合,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委托代征机制,取得了显著的管理成效。当前,省局正在开展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调研评估工作,在新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未明确之前,各地要继续稳妥地做好与原委托代征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车船税收入的稳定入库。同时,各级地税机关也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为制定、完善新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新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将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在实施前提前通知各地。
四、抓住时机,广泛开展车船税的政策宣传
车船税的征收面广,税源比较零星分散。针对广大纳税人对新政策了解不够明确等现状,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车船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新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五、各地如在贯彻落实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 23号)(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略)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浙政发[2007]42号)(略)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