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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一)各级地税局应当严格按照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案件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 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认定为案件查结;案件违法事实基本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基本组织入库,经地税局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致使案件查处无法进一步深入,经报上级地税局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

  (十二)下级地税局向上级地税局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十三)各级地税局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涉及其他问题的应将问题抄送相关机关,并与同级机关国家税务局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四、完善考核机制,适时进行奖惩

  (十四)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查办地地税局主管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稽查局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省局报告案件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承办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办案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负责查处案件的地税局应当严格执行办案时限,按照规定进行案情报告,依法及时查结案件。上级地税局根据各地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每半年对下级地税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上级地税局也可以结合工作重点,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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