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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省局督促查办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税款数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抗税案件;非法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倒卖、盗窃发票2000份至5000份(或税收通用完税证100份至200份)的。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或者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省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市、县(市、区)地税局组织查办的其它案件,省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促查办。各级地税局办理涉及跨地区的重大案件或者查处遇到阻力的案件,可以报请省局督办。

  (五)市局督促查办案件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六)各级地税局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地税局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地税局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对决定督办的案件,由上级地税局向案发地地税局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

  (八)下级地税局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每月15日向督办地税局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督办地税局。

  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

  (九)上级地税局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地税局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督办地税局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及案件分析报告。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下级地税局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督办地税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督办地税局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十)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有关地区地税局协助查办的,相关地区地税局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地税局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级地税局组织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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