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地税函[2007]36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局以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为突破口,查处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整顿和规范地税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明确重大案件标准、查处时限及查办过程中相关地税机关的职责等问题,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精神,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二)省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地税局,或者围攻、殴打地税工作人员,或者暴力抗税构成犯罪的案件;非法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倒卖、盗窃发票5000份以上(或税收通用完税证200份以上)的;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组织查办的案件;省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以上案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案发地地税局必须向省局报告,由省局决定该案件是由省局组织查办或指定案发地地税局查处。在此期间,案发地地税局不得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市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省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市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税款数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抗税案件;非法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倒卖、盗窃发票2000份至5000份(或税收通用完税证100份至200份)的;市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市局组织查办案件的具体标准和规程由各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