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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34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现将近期一些县市咨询的有关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广告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报业集团向利用网络订阅电子报刊的用户收取的费用,属网络信息服务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为客户提供婚纱、婚车、照相、录影等婚庆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只提供婚纱、婚车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则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为宠物提供养护、美容、寄养、清洁等各种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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