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摸清底数,准确、全面掌握新增税源信息
外资企业是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对象,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税源基础信息不全的实际困难,积极与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系,利用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土地交易登记等途径,获取外资企业的实际用地情况信息,并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形式,准确、全面掌握外资企业新增税源的基础资料,认真抓好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入库。
四、掌握政策,从严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的减免税,特别是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的用地,原则上不得审批减免税;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除经当地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用地之外,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严格按《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及时做好经济欠发达地区降低税额标准的审批工作
符合经济欠发达地区认定条件的地方,如按新
《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征税确有困难的,在2007年年底前,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适用税额标准。欠发达地区的认定标准按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耐心、细致做好日常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力求使广大纳税人尤其是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有效提高政策宣传效应。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