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8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号文件的要求,省政府制定公布了《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
《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领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地方税税制改革的一次重要推进。在当前土地资源缺乏成为经济发展瓶颈的阶段,提高土地保有环节的税负,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效应;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税负的统一;提高税额标准,为地方税收入增长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地税收入结构。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以此为契机,精心组织,确保政策及时、顺利地贯彻落实,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三个三”工作思路的大事来抓。
二、严格政策实施,认真贯彻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我省从2007年1月1日起要严格按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开展征管。为此,各地要尽快开展政策调整工作,对照新
《实施办法》的税额标准制定规定,综合评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做好土地等级划分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制定工作,报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2007年1月1日起,至今未征收2007年度所属税款的地方,要抓紧做好税额标准的调整工作,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在下文之前已按原税额标准征收税款的地方,要及时将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差额税款补征入库,以确保新条例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