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八、检举奖励资金的领取
检举奖励资金领取的具体程序,参照《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对外泄露检举人领取检举奖励资金的任何信息,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书证应作为密件存档。
九、涉税检举案件的回复
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和“谁查谁复”的原则,填写规定格式的《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简要告知检举人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十、其他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查验核实,防止骗取奖金行为发生。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资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十一、检举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