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奖励资金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兑付。兑付检举奖励时,由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按规定审批程序、财务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向财务部门领取检举奖金,并兑付给检举人。对于上级转办的案件,若检举人要求到接受检举的单位领取的,由入库税款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奖金划转给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进行支付。
根据《全省涉税检举案件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移交除稽查局外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在查处结束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或案卷)书面返回举报中心,如有符合检举奖励条件的,举报中心应根据检举人的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按规定计提并兑付举报奖励。
五、检举奖励资金的监督
检举奖励资金由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告上级地方税务局,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局和地税局财务部门要定期对检举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检举奖励的对象
各级地方税务局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税收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检举奖励具体对象的确定,参照《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
七、检举奖励的标准
涉税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综合考虑计发检举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参照《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
对于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