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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7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工作,鼓励检举人积极检举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希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工作,现制定操作办法如下:

  一、检举奖励资金的设立

  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依法设立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检举奖励资金),以保证支付检举人的检举奖励。

  二、检举奖励资金的列支

  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市、县(市、区)财政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经费中据实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预算安排税务稽查经费时,应充分考虑安排检举奖励资金的比例,确保各级地方税务局能够足额使用。

  三、检举奖励资金的管理

  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

  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对稽查办案专项经费设二级核算的,稽查局可以在核拨的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并接受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不设二级核算的,由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支付和监督。

  四、检举奖励资金的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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