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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7〕28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计〔1998〕46号)第十三条“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办理结报。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部门自收的税款以及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按照‘限期限额’ 即‘双限’管理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和结报手续,只要达到‘双限’的其中一项就必须办理票款结报。”
  1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25号)第七条、第十条
  1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7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浙地税稽〔1998〕26号)第一条(一)“凡符合省局浙地税稽〔1998〕12号文件规定税务违法违章大要案标准的案件”。
  1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98号)第二条(一)“工资支出扣除标准”、(二)“‘三项费用’的扣除标准”、(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标准”、(四)“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五)“保险费扣除标准”。
  1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30号)第二条、第五条
  2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29号)第一条“超过100万的,由主管地税局审核后,直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局下达审核确认书"。
  2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浙地税稽综〔1999〕15号)第八条、第九条。
  2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88号)“对总局文件中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因我省对公务用车等改革尚未到位,对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还需作进一步的调查测算,因此,这条规定暂缓执行。(注:本次废止的是指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暂缓执行的规定)
  2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65号)第一条
  2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50号)第一条
  2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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