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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5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07号)。
  15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若干生产要素和重点行业税源调查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00号)。
  1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15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58号)。
  15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5号)。
  15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布置2006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64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58件

  1、《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浙税三177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书据(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89〕浙税三048号)第十一条
  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浙税三202号)第一条、第三条
  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浙税外063号)第一条
  5、《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浙税三70号)第九条
  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1994〕105号)第四条
  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133号)第三条
  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第二条、第九条
  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217号)第三条
  1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企业因业务需要,从其他企业聘用技术人员、代销人员等业务骨干,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凭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五年内分期扣除”。(注:废止的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权)
  1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查补部分不得享受减税免税优惠”。
  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征〔1997〕23号)第一条“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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