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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减免审批管理

  (一)减免审批的管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报批时间以及一般需要报送的资料严格按省局下发的《税费基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版)》的相应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进行减免,公平各企业间的减免比例,加强征管,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应收尽收。

  (二)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同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可选择适用上述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使用。

  (四)省内跨市(不含宁波)、跨县(市)以及县(市)内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有直营门店10个以上,可由总部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并发文通知相关主管地税机关执行。

  (五)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其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且分支机构分散在全省各地的,由总部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通知相关主管地税机关执行。

  三、申请减免需要提供的补充资料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除需报送《税费基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版)》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补充资料:

  (一)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申请减免时,应分别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单位工资清册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件。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四)农业龙头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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