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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6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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