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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1.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涉税信息的查询,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授予非指定人员查询权限。

  2.对采取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查询本人纳税申报信息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本人到主管地税机关查询。

  3.对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原则上要求其通过网络自行进行纳税申报信息的查询。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丢失或被盗用的,应要求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身份确认后,可帮助其找回用户名和密码,或重新设置密码。

  4.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

  5.地税机关内部因征收管理目的需要查询的,须经县级(含)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由拥有查询权人员进行相关查询。拥有查询权的人员不得擅自打印、复制相关信息,不得向他人和组织泄露、传播有关信息。

  (五)宣传环节

  宣传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曝光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制度保障

  对涉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各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各级地税机关都要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保密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交接手续,形成保密管理工作的完整“链条”。利用信息系统管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地税机关,应统筹考虑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重点做好申报数据生成和传输过程加密工作、系统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工作、以及系统安全审计等工作。

  四、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接触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意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自觉做好保密工作。对未按照以上办法为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泄露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或者没有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泄露、丢失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和保密信息、个人收入档案和有关统计数据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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