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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获取保险单及发票后原则上不再开具完税凭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于次月15日以后,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发票和身份证到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在办理完税凭证时,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扣缴义务人传递来的已收税款信息,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按月汇总车船税代收代缴基本信息,包括证件类型、纳税人识别码(个人身份证号码或护照等)、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车牌号码、车辆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保险单号、保险起始日期、保险终止日期、办理保险日期、代扣税额、车船税完税证明号码、免税凭证号码、开具免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车辆所在县(市、区)地税局编码(外省车填0)、受理保险公司所在县(市、区)地税局编码(地税局编码见附件4)等。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税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中介机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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