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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居民身份证号)、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等资料录入“系统”,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应录入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对应栏。

  购买“交强险”前已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的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见附件2)、《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见附件3)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本条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并在开具“交强险”发票时在相应栏目开具车船税税款,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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