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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11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

  为保守纳税人秘密,维护纳税人权益和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身份、家庭住址、个人收入、征补退抵税款,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以及其他省局要求保密的相关信息。

  以上涉密信息按“秘密”级信息进行管理,纸质资料按秘密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二、每一位地税干部有依法保守纳税人涉税信息秘密的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非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宣传个人及某特定人群的涉密信息。

  三、受理环节保密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指定正式在编地税干部受理、签收或接受纳税申报资料;

  (二)纸质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无误后,随即装入专用档案袋封存,在封口处加盖受理人员印章;

  (三)纸质申报资料封装后,按日归档,地税机关内部不再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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