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16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部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时:
一、《明细表》第4列第10行“股权投资(小计)”与第10列项下各项股权投资的正数之和,填入《明细表》补充资料第2项“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同时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
二、《明细表》第10列项下各项股权投资的负数之和大于税前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分别填入《明细表》补充资料第3项“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和第4项“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同时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